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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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法规,经浙江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法律依据: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完善和落实生育保险政策,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应当协助和督促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对女职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职业技能以及劳动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开展心理健康讲座、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方式,做好女职工心理健康的宣传和辅导。

第七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 在劳动报酬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安排岗位或者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订立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参加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劳动者一方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女职工代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应当明确被派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级、予以辞退、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一条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 1至 2 天的带薪休息。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其劳动时间;

(二)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

(三)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四)怀孕不满 3 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 1 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五)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三条 女职工有流产先兆、习惯性流产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医疗机构证明,本人提出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适当安排。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98 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 30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 15 天;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 42 天。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前检查、生育或者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 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第十七条 失业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相当于本人 3 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未就业妇女的配偶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未就业妇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十八条 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及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假期。 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及休假期间生育津贴的支付,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保护:

(一)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 1 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增加 1 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二)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

(四)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二十条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女职工人数较多且存在用厕困难的,应当适当增加厕所数量或者提高女厕位的比例。

用人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应当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安装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 1 次妇科常见病检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当定期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劳动生产特点,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在处理女职工性骚扰申诉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女职工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申诉的,收到投诉、举报、申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在 3 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组织。 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女职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当前工会女职工工作应着力把握的问题,可以用深化“一个认识、处理好两个关系、实现一个转变”来概括。

(1)深化对“突出维护求特色,优化结构树形象”工作思路的认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工会女职工组织存在的土壤,求特色是工会女职工组织旺盛的生命力之所在。优化结构树形象,就必须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分配和处理工会女职工工作。

(2)正确处理健全机制和办好实事的关系。健全机制和办好实事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健全机制可以形成作为一种制度或规律性的东西,成为维权工作持久而无形的力量;办实事作为维权的载体,能使广大女职工直接感受到工会女职工组织维权工作的成效。

(3)正确处理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整体推进并不是零散工作的简单相加,而是理性地指导和推动工作的进行。重点突破是要抓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实现重点突破,有利于塑造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整体形象。

(4)实现工作方式的转变。

①要用好工会组织自身的资源,用足政策资源,善用行政资源,借用产业资源。

②要重视社会宣传,讲究策划和创意,研究新闻宣传规律。

③要重视工作积累,积累工作经验,积累工作理论,积累人才资源。企业要有负责任的态度,加强“诚信守法”的观念,关心女工,不侵犯女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政府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企业应当向工人公示社会保障等知识,并且监督企业参加养老保险与工伤保险。鲁英认为,新时期建立与完善女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保障机制势在必行。

(1)维护女职工的政治权益。主要体现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女职工参政议政,积极参与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并为女职工参政议政创造条件。组织女职工参与国家事务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坚持在职工代表大会中保证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并保证她们参与讨论企业生产、生活和改革等重大问题,以充分体现女职工的意愿。坚持在使用和提拔干部上男女平等,在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和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女领导干部,选拔和培养女干部等。

(2)维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主要体现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女职工提高文化技术素质创造条件,为女职工提供较多的学习、培训机会,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整体素质。

(3)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主要体现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女职工的劳动经济权利,配合和监督企业做好保障女职工各项权益措施的实施和落实。

(4)维护女职工的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主要体现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益,教育和帮助女职工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维护自己在家庭和婚姻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发挥女职工在家庭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法与一切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女职工的人身权益。主要是通过积极参与侵害女职工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等人身权利案件的调查处理,配合、督促有关行政、司法部门严格处理有关女职工的侵权案件,及时了解女职工的呼声,帮助解决女职工所遇到的困难,使女职工的各项人身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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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岚 2026年01月07日

    我是鲸羚号的签约作者“丹岚”

  • 丹岚
    丹岚 2026年01月07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 丹岚
    用户010705 2026年01月07日

    文章不错《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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